跨境执行中国判决与仲裁裁决:法律框架与实务指南

2024-08-05 · 青颂律师事务所

跨境执行是法律规则、司法互信与国际协作的综合博弈。企业应在争议发生前规划管辖条款,胜诉后结合目标国法律动态设计执行策略。专业律师团队在文件准备、互惠关系举证及程序应对中不可或缺...

引言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加速,跨境争议解决中“胜诉易、执行难”的问题日益凸显。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如何在境外获得承认与执行?本文结合中国法律、国际条约及典型国家实践,系统梳理法律依据与操作路径,为企业与法律从业者提供实务指引。

国内法依据

生效仲裁裁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中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需在境外执行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生效判决:双轨制执行路径

我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目前无法依靠国际公约在其他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需在境外执行时,当事人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申请:

1.直接申请: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2.法院协助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国际条约框架:多边与双边的双重支撑

多边条约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

1986年12月2日我国加入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该公约自1987年4月22日起对中国生效,主要内容总结如下:

《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2019年海牙公约》)

2019年7月2日,海牙国际私法大会(HCCH)第22届外交官大会的代表们签署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中国未加入该公约,中国法院做出的生效民商事判决也不能通过该公约在缔约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主要内容总结如下:

双边条约

中国与39国签署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其中34国明确包含判决相互执行条款,大致情况梳理如下:

互惠原则:从“事实”到“推定”的突破

我国与美、英、日、韩等与中国经济往来相对密切的国家,都未缔结包括互为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内容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在无条约情况下,互惠原则是执行的核心依据。当事人仅能依据互惠原则申请、请求这些国家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各国的国内法中,通常会规定司法礼让原则或互惠原则,并根据各国的司法历史与实践,制定相关的法律。中国近年司法政策显著放宽:

事实互惠

事实互惠是指作出请求承认与执行判决的法院所属国有承认与执行被请求国法院判决的先例,被请求国对该国法院的判决也给予承认和执行以作为回报。

2009年7月22日,美国加州联邦地区法院作出裁决,承认和执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001)鄂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判书。罗宾逊公司随后提起上诉,2011年,3月29日,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

法律互惠

法律互惠指两国规定了大体相同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并要求以国内立法形式做出互惠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确立“法律互惠”标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根据该法院所在国的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互惠关系的认定不再以相关外国法院对人民法院民商事判决先行给予承认和执行为必要条件。

日本最高法院指出,《日本民事诉讼法》118条第4款规定的“互惠的存在”是指,“原审国对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的要求与日本法中所规定的要求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从而使同类的日本法院判决也能在原审国有效”。日本采取这种宽泛的互惠认定标准,促进了与判决作出国之间互惠关系的建立,有些日本学者也据此建议在立法中取消互惠的规定。

推定互惠

推定互惠是指通过两国法院达成的互惠谅解或者共识或者外交互惠承诺等事实推定两国存有互惠关系。2017年6月,在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会议上通过了《南宁声明》。声明强调,“与会各国法院将……考虑适当促进各国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尚未缔结有关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国际条约的国家,在承认与执行对方国家民商事判决的司法程序中,如对方国家的法院不存在以互惠为理由拒绝承认和执行本国民商事判决的先例,在本国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即可推定与对方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从而将互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从“事实互惠”标准向“推定互惠”标准迈进,有利于中国与没有条约基础的国家之间开展相关司法协助工作。

2024年:南宁中院首次以“推定互惠”执行泰国判决,释放积极信号。但在实践中,部分国家仍要求事实互惠,需个案举证对方存在执行先例。

结语

跨境执行是法律规则、司法互信与国际协作的综合博弈。企业应在争议发生前规划管辖条款,胜诉后结合目标国法律动态设计执行策略。专业律师团队在文件准备、互惠关系举证及程序应对中不可或缺。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3.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4. 《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
  5.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
  6. 《【研讨会议题三主题发言】马培德:中国和德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方面的跨境司法合作》
  7. 《【研讨会议题四主题发言】高晓力:加强民商事国际司法协助 服务国际商事争议解决》